針對汙染侵權案的新特點,傳統訴訟原則、損害評估機製需進行司法創新,填平法律理念與事實之間的落差。
上海泵業據悉轟動一時的湖南衡陽“兒童血鉛超標案”,終於在法律程序上告一段落,近日,衡陽市中級法院維持了衡東縣法院的一審判決:13名原告中,隻有血鉛含量達到中毒標準的2人獲得了總共26372元的賠償;其餘11名原告的血鉛含量雖然超標,但未達到中毒程度,他們的訴求未獲法院支持。上海泵業是一家專業的汙水提升設備、汙水提升器生產廠商,公司生產的汙水提升器質量保證,價格實惠。這個判決結果讓人很遺憾。2014年時,媒體對衡東縣大浦鎮血鉛事件進行了曝光,在隻有4萬餘人的大浦鎮,血鉛超標的兒童數量超過300人。此事件遂引發全國關注,當地環保局三名官員因此被停職,涉汙企業負責人也被警方控製。
但是,這麽一起被媒體重點報道的公案,汙染事實是如此明確,受害者也的確血鉛超標,為什麽絕大多數的受害者卻沒能在法律上討到想要的公道呢應該說,環境汙染訴訟的“宏觀政策麵”是傾向於受害者的,對環境侵權實施“舉證責任倒置”。《侵權責任法》第66條規定:因汙染環境發生糾紛,汙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但是,環境汙染侵權(特別是損害健康權)的訴訟,難在了損害評估上。這是因為汙染損害評估,涉及工業生產、生態治理、醫學以及法學等多個方麵,傳統的侵權訴訟原則(哪怕有了“舉證責任倒置”的便利),對於汙染侵權案件,仍顯得力不從心。首先,環境汙染健康損害的案件,有其自身的特點,如健康損害潛伏期長、不容易被診斷;健康損害與汙染之間的因果關係證明難;汙染物的認定有賴於科技手段,取證難、取證成本高,等等。實際上,哪怕政府已經認定了汙染事實的存在,但讓受害方在汙染源中確認某一種化學物質與自身損害構成“因果關係”,證明難度還是相當高的。而在這次“兒童血鉛超標案”中,法院將汙染損害的認定標準確定為血鉛中毒,而不是血鉛超標。這麽“高”的損害認定標準,顯然不能覆蓋血鉛超標兒童遭遇的潛在健康風險。
其次,傳統訴訟的“憑據賠償”原則,讓汙染案件的受害方很吃虧。傳統侵權訴訟的賠償範疇,一般隻覆蓋有證據證明的“已發生的損害”,主要包括醫療費用、交通費用、誤工費用等等,而且法院會依賴報銷憑據來判決賠償金;對於“後續治療費用”,則要求當事人在今後另行起訴。但是,汙染案的受害人多數是經濟條件差的弱勢群體,往往舍不得花錢看病,或因為汙染損害的潛伏性,在訴訟期間還沒等到要大筆花錢看病。這導致傳統的“憑據賠償”原則,很難補償汙染案受害人的真實健康損害;真等到全麵發病時,可能汙染工廠早已經不知所蹤,再要訴訟也隻能拿到“法律白條”。
湖南衡陽“兒童血鉛超標案”這麽一起性質明確的汙染大案,很多受害者卻沒能在法律上爭取到理想的賠償。這說明針對汙染侵權案的新特點,傳統訴訟原則、損害評估機製需進行司法創新,填平法律理念與事實之間的落差。